2017-02-09 濟南工程造價
JNCR-2016-0150005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濟建發〔2017〕4號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工程
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建委、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月10日
濟南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燈、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橋涵、車站、區間工程。
第三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市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格)、執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其執業活動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七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二)省、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規定;
(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五)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及技術資料;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應對項目特征進行準確、全面描述,禁止背離施工設計文件增加或減少工程量。
第九條 嚴格執行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其工程量的計算規則應按國家、地方標準及省、市計價依據執行。
招標人根據工程特點及市場實際情況需補充清單項目時,補充清單項目應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明確相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作內容。
第十條 準確編制招標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應明確約定暫列金額的內容和金額,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招標控制價中的綜合單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明確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
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考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計取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須按本辦法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報送的招標控制價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標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
(三)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包含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表)及有關資料(紙質文件及電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自收到資料齊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備案,將備案意見記入《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分別發至招標人和招標投標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隨招標文件一起(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15天前)如實公布,不得人為上浮或下浮招標控制價,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對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會同招投標監督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招標控制價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并將修改結果對所有投標人公布。
第十六條 因招標答疑等原因調整招標控制價的,應將調整后的招標控制價對所有投標人公布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一)招標控制價未按要求編制,出現投訴事項的一經核實,給予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記錄一次不良行為;
(二)凡背離設計文件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擅自上調或下浮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3%以上的,記錄一次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 因投訴人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由投訴人承擔相應責任,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記錄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房屋建筑)
2.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市政基礎、軌道
交通)
附件1
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房屋建筑)
濟招價備( ) 第( )號
工 程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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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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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公章及資質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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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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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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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 |
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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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形式/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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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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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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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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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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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
1、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2、規費、措施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費率是否按照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布費率執行,工程類別劃分是否正確。 3、招標控制價中人工工日單價是否依據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當期發布綜合工日單價執行,主要材料價格是否依據當期《工程造價信息》執行。 4、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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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單 位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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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章):
單 位:(公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
備案單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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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式四份。招標監管處、建設單位、咨詢單位各一份,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份。
2、控制價不含取費后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 元及取費后暫列金額 元。
3、取費后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1+規費費率)*(1+稅金稅率)-社會保障費費率〕
取費后暫列金額=暫列金額*〔(1+規費費率)*(1+稅金稅率)-社會保障費費率〕
附件2
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
(市政基礎、軌道交通)
濟招價備( )第( )號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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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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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 (公章及資質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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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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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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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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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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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況及招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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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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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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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2、規費、措施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費率是否按照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布費率執行,工程類別劃分是否正確。 3、招標控制價中人工工日單價是否依據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當期發布綜合工日單價執行,主要材料價格是否依據當期《濟南工程造價信息》執行。 4、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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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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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章):
單 位(公章):
年 月 日 |
經 辦 人:
備案單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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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招標監管處、建設單位、咨詢單位各一份,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份。
2、招標控制價不含取費后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 元及取費后暫列金額 元。
3、取費后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暫估價*(1+規費費率)*(1+稅金稅率)
取費后暫列金額=暫列金額*(1+規費費率)*(1+稅金稅率)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發